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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事業提出結合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除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審理外,得審酌以下因素:
一、對於金融市場穩定性及健全性之影響。
二、對於金融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之影響。
三、對於金融服務創新之影響。
四、金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