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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銀錢行莊對於逾期不來校正之存款戶,應即將其存款退還,不得再行存儲
,如存戶不來提取者,並應設立專戶存儲,不再計息,俟存戶一次提清銷
戶,不得繼續往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