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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解體船隻剩餘燃料油及機械潤滑保養用潤滑油 (以下稱存油) 之報關與提
運,應依照「解體船剩餘油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