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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被保證人於借款保證期間,應依左列規定將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每月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送由財政部詳加查核:
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檢送。
二、每月會計報告於次月十五日前檢送。
三、年度決算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