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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及
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一股至五股:
(一)責任目標之規劃。
(二)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審查及抽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選查
。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及研擬。
(六)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研擬。
(七)薪資及利率通常水準之研擬。
(八)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十)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一)電腦查帳業務之規劃及處理。
(十二)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審查作業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八)各類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十九)其他審查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營所稅滯怠報案件之規劃及處理。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訂定、考核及申報成果
之統計、分析。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作業應用書表之統計、彙整及請印。
(九)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通知申報及申報案件之
受理等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