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