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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其屬下列情形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讓售:
一、屬都市更新事業範圍,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二、經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前項讓售案件之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依國有財產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委託所需費用,依第二條第三項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