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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作戰獎金核定範圍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奇襲者。
七、在敵後 (游擊) 作戰者。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