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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或遷址登記時,應檢附
其營業場所合於前條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本規則所定營業之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