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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執行。
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業務之規劃、組訓、執行。
三、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之輔導及管理。
四、出租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與其收費基準之訂定、收取、保管及運
用。
五、國民住宅建築物及住戶資料之建立。
六、國民住宅住戶進住輔導說明及住戶手冊之印發。
七、其他有關國民住宅管理及維護執行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