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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應由主辦機關依該建設之特性、興建及營運安全、土地使用狀況,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會勘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