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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施職期調任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特殊需要,得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延長一年。縣 (市) 地政科長為配合縣 (市) 長
任期需要,得以四年為一任,並得連任一次。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