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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報事由之確認。
二、問題診斷及評估。
三、服務目標之訂定。
四、服務計畫之建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