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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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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因資訊年序錯置致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期支付款項者,應於知悉遲延支付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將不能支付之事由以書面通知債權人。
債務人於資訊年序錯置發生之日起二週內支付已屆期之款項者,以未遲延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