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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勻支,如原預算不敷支應
時,應報請專案核撥。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