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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受試者同意書,應由受試者、受試者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及試驗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簽名,並載明日期。
前項受試者同意書副本,應交予受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