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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區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