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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