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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經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由重劃會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