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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藥廠對於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申訴,應以書面訂立處理作業程序;其品質管制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口頭申訴進行審查並予確認。
對於明顯嚴重且非預期之產品缺失,應即向各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所有申訴之處理,應留書面紀錄,並予整理建檔,供該產品品質評估作業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