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1: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戶為限;客戶僅得於同一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辦理徵信。
證券金融事業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