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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二、演習或訓練事故。
三、將官違紀行為。
四、其他有專案調查必要。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得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