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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業務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部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二 請頒環境保護獎章事實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