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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環境用藥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
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使人誤解環境用藥效能或性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