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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油症患者,應檢具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委員會審查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之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得作為第一項之補充證明文件。
前項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呋喃血液濃度異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