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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乳品工廠加工過程應實施之衛生檢驗項目如左:
一、加工用水。
二、各製品殺菌溫度及殺菌時間。
三、貯乳槽內乳溫。
四、產品殺菌、貯存、充填、包裝設備及其間輸送管路之清洗及消毒方式。
五、產品倉庫溫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