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1: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商號、大專校院、法人、團體或機構,其依法立案或登記證明。
二、研究試驗計畫書,其內容包括研究試驗之目的、方法與期間,及產品用法、用量、與需求數量。
三、包裝、容器及仿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