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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西藥製造業及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購買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原料藥用以製造含管制藥品成分之製劑者,應填具申請書,其每次可購數量依核定之生產計畫需用原料藥品量為限。但其原料藥之結存量逾前次購藥量一半以上者,食品藥物署得限制其購藥量。
前項業者申購之原料藥係用以產製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製劑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管制藥品製造同意書;如係用以產製非屬管制藥品製劑者,應按月列報該製劑之最終零售銷售對象資料予食品藥物署及各銷售地衛生主管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