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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料藥分裝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藥商申請為分裝原料藥者,應檢具分裝場所平面圖及設備概況表申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分裝場所及設備,得視實際情形,參照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