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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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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鑲牙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鑲牙生開、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申請登記發給開、執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