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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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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自行取得所需用地,包括下列情事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土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機構合作開發。
前項第一款之使用人,就使用土地申請劃設為自由貿易港區,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