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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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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