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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定開始調查程序之時點,為主管機關就該案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始進行通知或派員前往調查之日。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之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事證,指申請人須說明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並附具主管機關所未知悉或持有之相關事證,使主管機關得以知悉涉案聯合行為之事實概況與涉案聯合行為合意之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進而開始調查程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