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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產業技術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適用本辦法之輔導對象以依法登記並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國內廠商 (以
下簡稱廠商) 為限。其設有工廠者,應依規定辦妥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