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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監獄設接收組,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承辦受刑人入監後初步調查分類事宜,由調查分類科長兼任組長。
前項人員除調查分類科長外,由典獄長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