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核准,不得參加。
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
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