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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研習或研究。
四、督導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執行。
五、其他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