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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招生委員會應依學校特色議定各項招生方式、錄取名額,其中登記分發入
學名額,除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外,應高於當年度核定高一新生名額百分
之五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