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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
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大學生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
年以上肄業 (含退學生) 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大學組織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