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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十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託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海關實施通關自動化有關事項,除前項規定者外,得視需要委託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辦理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