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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貨棧,除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分兩種:
一、進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
二、出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出口貨物。
航空貨物集散站內設置之進出口貨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