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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
一、鐵路:五年。
二、公路:五年。
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航空站:五年。
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六、停車場:四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
八、橋樑及隧道: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