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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市) 密切取得聯繫
,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有關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表、
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折舊率標準表,連同調查報
告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送請評價會召開會議評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