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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收入機關依國庫法第五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於繳解國庫存款戶前,發現有應予退還者,得在其所收款項內自行退還,並列入會計報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