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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得由國防部辦理現況標售。
前項標售土地,依照現況點交予得標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