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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其工作地區在單一縣 (市) 行政區域內
,由當地消防機關受理認證申請案件,核轉本部辦理;其工作地區跨越二
縣 (市) 以上之行政區域者,得逕向本部申請認證。
本部為辦理前項認證,得會同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
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