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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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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