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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喇嘛之道行高深,或有勳勞於黨國者,得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獎勵之;
其有違反教律或法令者,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懲處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