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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與地政科股長、技正、專員間職等相同者,得為
互調;直轄市地政事務所主任與地政處股長、專員、技正、秘書間職等相
同者,得為互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