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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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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資訊年序錯置依其他法律或契約規定所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不得逾損害額之一倍。但因事業之故意行為或因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所生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